(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11月8日以粤食药监法〔2010〕20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依照国家《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县级(市)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设区的市食品药监管理部门能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应当在整个许可工作过程,包括受理、审批、发证等环节统一使用广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监管信息系统。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监管理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等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药监管理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名称预先核准的证明(复印件,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原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仓储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九)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九条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变更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条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备注项目和改变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公开声明书,并于遗失后6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二条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情形的,应当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指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因不在岗被书面责令改正两次后,第三次仍不在岗的;
(二)擅自改变制作加工场所布局流程、主要设备设施发生改变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不再符合餐饮服务经营要求,经书面责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改正的;
(三)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规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书面责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时间内改正的。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样式要求印制。
(一)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五)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业和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